宝安“区长质量奖”2月起开始申报}

宝安“区长质量奖”2月起开始申报


发布时间:2018-01-17 17:12:46   更新时间:2018-01-17 17: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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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长质量奖,申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从市市场监管委宝安局获悉,2018年度(第九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将从2018年2月起启动申报工作,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均可申报。

  宝安区自2002年起设立“区长质量奖”,其作为宝安区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区长质量奖”每两年举办一次,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了八届。截至2017年3月,共有33家单位获得了“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63家单位获得了“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荣誉称号。今年11月22日,新的《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将“区长质量奖”评选频率改为一年一次,并设置更多奖项,激励更多宝安企业不断追求“质量”和“品牌”的提升。

 

  《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定不移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扎实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打造“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我区自2002年起已成功举办八届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活动,该活动行业带动作用显著,树立了“宝安质量”新标杆。

  宝安区是深圳市工业大区、工业强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233家,占全市32.1%;国高企业2222家,占全市27.2%。只有扩大区长质量奖授奖范围、增加奖励金额,才与宝安区工业企业现状相匹配,突出区委区政府正在供给侧上发力,在质量提升上下功夫。2017年1月23日,区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要求: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组织各相关单位适时研究修订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授予对象

  区长质量奖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

 

  三、申报条件

  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3年。

  (二)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获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奖项设置

  宝安区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大奖不超过2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4家、区长质量奖鼓励奖不超过4家。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鼓励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五、监督管理

  (一)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明确注明获奖年度及所获具体奖项名称。违反规定且不予整改的,秘书处应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四)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或低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或低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六、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8日颁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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